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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5〕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净化交易环境,加强土地资源领域廉政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主要目标是:建设统一规范的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范高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体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建成运行后,仓储物流、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要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他用途的土地要按规定纳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公平性。要按照有关要求,适时做好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互连互通。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抓紧与省级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对接。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为网上交易提供良好服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要按照网上交易平台建设的时限要求,抓紧做好省级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附:《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是指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仓储物流、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网上交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工业用地纳入网上交易范围。

  第四条 网上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由市、县(市)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研究确定拍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竞买保证金数额。拍卖、挂牌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在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对底价予以保密。

  第九条 出让文件由竞买人从网上交易系统获取。竞买人应当在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对竞买人的身份、资料等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网上交易流程:

  (一)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

  (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网上竞价;

  (四)交易双方确认成交。

  第十一条 竞买人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竞买保证金子账号按时足额支付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对应一宗出让土地,同时竞买多宗出让土地的,应分别支付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后,即获得竞买资格。未按时足额支付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当地媒介和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同时发布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等出让文件。

  第十三条 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应变更,因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确需变更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章 网上拍卖、挂牌

  第十四条 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布拍卖或者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设有底价的应当进行提示。

  第十五条 拍卖以竞价方式进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拍卖起叫价。

  (一)网上交易系统显示起叫价;

  (二)竞买人报价;

  (三)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报价后继续竞价;

  (四)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再报价的,拍卖活动结束,网上交易系统显示最高报价;

  (五)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六)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

  第十六条 挂牌以报价、竞价方式进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挂牌期限届满,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最高报价,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网上竞价,通过网上竞价确定竞得入选人。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入选人;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入选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十七条 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竞得入选人将网上竞得入选人证明和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提交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将竞得入选人确定为竞得人,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当地媒介和网上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竞得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竞得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或者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